发布时间:2024-05-31源自:网络阅读(116)
财产分割时是否考虑双方贡献度?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就包括了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度。经济贡献,如工资、投资收益等,是直接的贡献,而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等则是间接但同样重要的贡献。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资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资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了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资产。
1. 如果企业是夫妻共同经营的,那么在离婚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的运营状况和继续经营的可能性。如果双方都希望继续经营,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一人接手企业,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财产补偿。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能会需要法院介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分割股权或者资产。
2. 对于企业的价值评估,通常会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分割的方式可能包括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份额,或者将企业出售,然后分割所得。
3. 如果企业涉及到第三方权益(例如股东、债权人等),则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这些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应咨询专业律师并以法律规定为准。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被视为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也存在一些特定的财产,即使在婚姻期间获得,也被视为个人财产。
1. 婚前财产: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婚后仍归个人所有。
2. 遗嘱或赠与明确指定给个人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了财产归某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例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这些都是对个人身体权益的补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首饰、个人收藏品等,通常被认为是个人财产。
5. 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约定的其他个人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财产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请注意,以上解释是基于一般原则,具体案例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并非简单的平分,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欢迎分享转载→ https://www.xiandanla.com/list_1/432.html
上一篇:2024抚养费的标准有哪些?
下一篇: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分配中占比多少?
Copyright © 2024 咸蛋啦赣ICP备202403523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