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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权查阅病历吗?

发布时间:2024-10-25源自:网络阅读(170)

患者有权查阅病历吗?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病历查阅有何限制?

  病历查阅和复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患者或者家属需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医疗隐私如何保护?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医疗场景中,这意味着患者的医疗信息、身体状况、病史等私人信息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泄露或公开。

  网络运营者(在医疗领域,医疗机构即为此类)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同时,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应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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