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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怎么清偿?

发布时间:2024-11-05源自:网络阅读(58)

企业破产债务怎么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怎么分配?

  分配原则: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补偿金。

  然后清偿税款。

  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同一顺序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未获清偿的债权如何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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