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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而医疗赔偿也根据该规定进行赔偿。根据实际情况,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哪个严重?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其严重性通常体现在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直接损害上。而医疗损害则可能因涉及更广泛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更严重。
但是二者有着较为多方面的不同,故无法直观的进行比较,不同方面有:
1.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2.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医疗损害可能涉及更广泛的损害后果。
3.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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