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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约定管辖-

发布时间:2025-02-21源自:网络阅读(20)

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为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处理争议的管辖法院。这一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来解决纠纷,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合理性。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约定管辖的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这种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最后,约定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纠纷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首先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视为不动产纠纷,通常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对于建设工程纠纷能否约定管辖的问题,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希望约定管辖,他们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某个具体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选择仲裁解决争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如果合同双方选择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他们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当然,这些约定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确保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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