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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使用的专利也会被宣告无效吗-

发布时间:2025-04-27源自:网络阅读(3)

正在使用的专利也会被宣告无效吗?

  正在使用的专利也有可能会被宣告无效。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授予并非绝对,而是需要符合一系列法定条件。如果在专利权授予后,发现其不符合这些条件,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等,那么该专利权就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后还可以恢复吗?

  专利无效后,其恢复并非易事,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无效后的恢复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不可抗拒事由导致的权利丧失:如果权利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自然灾害、战争等)而未能按时履行专利法或实施细则中的期限要求,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最迟不超过期限截止后的第二年,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在提交请求时,权利人需要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因正当理由导致的权利丧失:如果权利人因正当理由(如疾病、意外等)而未能按时履行期限要求,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请求恢复权利。

  3、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维持费:对于因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维持费而导致的专利权终止,权利人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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