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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时间:2024-07-06源自:网络阅读(180)

票据债务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票据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1、谨慎签章:在票据上签章前,票据债务人需要仔细核对票据上的内容,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在伪造、变造或者存在瑕疵的票据上签章。

  2、了解基础关系:票据债务人需要了解与持票人或者出票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确保自己承担票据责任是基于合法、有效的交易或者合同。

  3、及时行使抗辩权:如果票据债务人认为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瑕疵或者持票人存在不当行为,可以及时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4、保存相关证据:票据债务人需要保存与票据交易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即属票据时效制度。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就应当采取必要行为,保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票据债务人之间如何分担责任?

  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债务人之间,需要按照签章的顺序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来说,如果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进行追索。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需要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的利息和费用。如果票据债务人之间对于票据金额存在争议,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票据得出票人,因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要债务人之一,所以应当由其承担被追索的义务。

  背书人,因为背书人在背书的过程中,只有没有记载票据不得进行再次的背书转让的有关记载,则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被承兑付款的责任。此时如果票据没有被承兑或者付款,则背书人应该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承兑人,承兑人是在票据承兑以后的票据债务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票据被拒绝付款以后,则承兑人应当对其所做的承兑负责,因此承兑人也是被追索人之一。

  保证人,在承担票据保证责任以后,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承担的是同样的责任,而且保证人和票据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所以如果持票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自然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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