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31源自:网络阅读(44)
如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1. 报案与受理: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通常始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事实。报案人可以亲自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进行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决定立案。立案决定书应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决定立案的机关、日期等内容,并送达报案人或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3. 侦查:立案后,公安机关进入侦查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至146条的规定,侦查工作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措施。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或继续侦查的决定。
4.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至189条,人民检察院应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5. 审判: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0至2.png的规定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无罪、有罪、罪轻、罪重的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 第110条: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处理
- 第112条:立案
- 第113至146条:侦查
- 第170至189条:审查起诉
- 第190至2.png条:审判
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权利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 申述和辩护权:被告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辩护,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这是被告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非自白证据排除权:被告有权拒绝自白,且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白都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3. 审判公开权: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外,被告有权要求公开审判,以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审判公正。
4. 申请回避权:如果被告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
5. 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被告及其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以便更好地进行辩护。
6. 最后陈述权:在判决前,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其表达自己观点的最后机会。
7. 上诉权: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有权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相关法条】
这些权利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例如: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以上只是部分回答,实际权利的行使还需参照具体法律规定。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司法过程,各阶段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遭遇犯罪侵害时,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充分发挥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当事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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