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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4-09-26源自:网络阅读(116)

军婚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1、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办理现役军人离婚手续中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手续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军婚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1、离婚申请书(手写,双方签字按手印);

  2、离婚协议书(一式四份,均为原件);

  3、连、营主官调解书(夫妇双方要在调解书每页下方签字、按手印);

  4、营连关于人员离婚的正式请示报告;

  5、《申请离婚报告表》2份;

  6、男女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如军人一方未领取军民身份证,以支部名义说明情况),对方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含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7、政治部调解书;

  8、双方离婚证(含首页,即注明婚姻登记机关页)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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