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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财产保全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0-17源自:网络阅读(57)

被申请财产保全后怎么办?

  债务人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有两种救济的方式,一种是提供担保,让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另一种是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对方没钱有用吗?

  对方没钱的情形提出财产保全是没有用的,因为法院只会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去处置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如实财产原始不存在,那么即使保全请求被法院受理也是没有用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

  保全的对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

  不管保全是哪种类型的财产,都必须要保证这些财产确实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才可以,否则法院并不会采取任何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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