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07源自:网络阅读(4)
老年痴呆患者申请监护人有哪些规定?
老年痴呆患者申请监护人的规定如下:
1、监护人确定顺序: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人一般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若存在争议或无法确定合适的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监护人职责: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老年痴呆老人,监护人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照顾,确保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
3、监护关系终止:当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出现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时,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遵循以下规定: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自己与想成为监护人的人协商确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3、协商不成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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