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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17源自:网络阅读(112)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混合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并罚。

  2、数罪必须都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对于判决宣告以后新发现的罪,不论新罪与原判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或异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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